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9 條
- 1.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提繳資格,應依相關法令及事實條件個別審查之,並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農業經營方式,審查申請人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但有附件五所列情形之一者,得免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
- 2.審查小組如發現申請人申請書件所記載者與事實情況顯有不符時,應再詳加查證,並得邀集相關機關辦理複勘。
- 3.申請人經農(漁)會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列席審查會議說明,無故不到場者,農(漁)會應不受理其申請。
- 4.審查小組審查申請人提繳資格,應將審查結果當場作成紀錄,並將相關文件上傳至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正本留存農(漁)會供編造提繳名冊及建立電腦檔案之依據。
- 5.審查小組審定後,農(漁)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結果,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審查結果為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農(漁)會應於審定當日,填具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列表通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 二、申請人收到通知後,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復審結果為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者,農(漁)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勞保局,由勞保局作成處分。
- 6.農(漁)會應將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請書、資格表、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現地勘查紀錄、第一項農民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之內容、審查小組會議紀錄及農民退休儲金提繳申報表,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
- 7.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就前項農(漁)會所送資料,檢查農(漁)會審查結果是否符合規定。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應通知農(漁)會並副知勞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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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名詞
- 業名詞
- 顯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正本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條文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復審名詞
- 逾名詞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3 條條文
- 農民退休儲金條例 第 8 條條文
- 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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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