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15 條
農民所持之農業用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者,得提繳農民退休儲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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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名詞
- 非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文
- 核名詞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8-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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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