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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勞工保險或國民年金保險之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資格審查辦法 第 17 條
- 1.農(漁)會應每年定期辦理依本辦法提繳農民退休儲金者資格確認工作,除所依據事實客觀明白足以確認外,應以書面通知農民於通知送達七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者,逕送審查小組審查。必要時,農(漁)會應通知農民列席審查小組會議說明農業經營方式,並由審查小組審認農民是否具農業生產技術能力。農民經農(漁)會通知無故不到場者,審查小組得逕依相關資料進行審查。
- 2.農(漁)會辦理前項資格確認工作時,必要時得於審查小組召開會議前辦理現地勘查。
- 3.農(漁)會應將農民提繳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案,登錄於主管機關之農民福利資料管理系統,並列印審查表送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農民,農民如有異議,應於通知送達七日內以書面向農(漁)會申請復審,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復審以一次為限。
- 4.農(漁)會為審查農民提繳資格,得請戶政及地政機關提供農民之戶籍及地籍資料或派員至戶政事務所查對農民戶籍資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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