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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2 條

二、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本院發生同等之效力。 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於文書進入該平台時,發生通知或送達之效力。 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就特定家事事件文書聲請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或經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同意時,本院得將家事事件文書傳送至該平台以為送達,並於傳送至該平台完成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送達證書,得以該平台之傳送紀錄代之。 收發室應設專責人員,處理預審應審查事項,列印前項文書,並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預審如有誤判,應填具本院軟體使用異常及問題反應紀錄表,簽會分案室後送資訊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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