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妥適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以促進家事事件文書傳送效能,便利家事事件程序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二、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本院發生同等之效力。 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關係人或代理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於文書進入該平台時,發生通知或送達之效力。 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就特定家事事件文書聲請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或經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同意時,本院得將家事事件文書傳送至該平台以為送達,並於傳送至該平台完成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送達證書,得以該平台之傳送紀錄代之。 收發室應設專責人員,處理預審應審查事項,列印前項文書,並按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預審如有誤判,應填具本院軟體使用異常及問題反應紀錄表,簽會分案室後送資訊室處理。
三、司法院服務平台所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不含精神衛生法所定由法院審理事件之文書。
四、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包含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程序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
五、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包含前點之人所提之起訴狀、聲請狀、陳報狀、陳述意見狀、聲請調解狀、準備書狀、答辯狀、訴(聲請)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請求、聲請)書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抗告理由書、異議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委任狀及終止委任狀等家事事件文書。
六、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以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
七、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第五點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等,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第五點文書之附屬文件,無法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或依法令應由當事人簽章之文書,應提出原本於法院,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
八、第五點文書繕本或影本之送達,除兩造均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文書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九、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文書,而以該平台傳送之效力,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