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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9 條
九、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文書,而以該平台傳送之效力,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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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文書,而以該平台傳送之效力,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