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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章節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1 條

一、為妥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以促進家事事件文書傳送效能,便利家事事件程序之進行,特訂定本要點。

第 2 條

二、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下稱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於完成傳送至該平台時,與提出於本院發生同等之效力。 前項情形,他造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指定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於文書進入該平台時,發生通知或送達之效力。 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就特定家事事件文書聲請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或經當事人、關係人、代理人同意時,本院得將家事事件文書傳送至該平台以為送達,並於傳送至該平台完成時,發生送達之效力;其送達證書,得以該平台之傳送紀錄代之。 收發室應設專責人員,處理預審應審查事項,列印前項文書,並收文程序辦理。 前項預審如有誤判,應填具本院軟體使用異常及問題反應紀錄表,簽會分案室後送資訊室處理。

第 3 條

三、司法院服務平台所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不含精神衛生法所定由法院審理事件之文書。

第 4 條

四、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包含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程序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

第 5 條

五、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包含前點之人所提之起訴狀聲請狀陳報狀、陳述意見狀、聲請調解狀、準備書狀答辯狀、訴(聲請)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請求、聲請)書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抗告理由書、異議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委任狀及終止委任狀等家事事件文書。

第 6 條

六、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家事事件文書者,應先向司法院申請使用者帳號及密碼,以供辨識、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之身分,以及驗證文件完整性之用。

第 7 條

七、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第五點文書時,對於已指定以該平台收受文書之其餘當事人等,毋須再行送達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第五點文書之附屬文件,無法以司法院服務平台提出或依法令應由當事人簽章之文書,應提出原本於法院,並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將繕本或影本送達於他造

第 8 條

八、第五點文書繕本或影本之送達,除兩造均指定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文書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辦理。

第 9 條

九、不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之文書,而以該平台傳送之效力,依家事事件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