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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4 條
四、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包含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程序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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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得使用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者,包含家事事件之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關係人、訴訟及非訟代理人、程序監理人、證人、鑑定人及其他依法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