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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辦理家事事件線上起訴及文書傳送作業要點 第 5 條
五、得以司法院服務平台傳送及收受家事事件文書,包含前點之人所提之起訴狀、聲請狀、陳報狀、陳述意見狀、聲請調解狀、準備書狀、答辯狀、訴(聲請)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請求、聲請)書狀、聲明狀、撤回書狀、上訴狀、上訴理由書、抗告狀、抗告理由書、異議狀、整理爭點結果摘要書狀、委任狀及終止委任狀等家事事件文書。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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