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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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立長期、穩定之無人載具產業發展及國防建設機制,持續推動無人載具產業發展、強化國防自主能量、建構安全可信任之供應鏈體系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中央政府應循年度預算程序,連續六年,編列總額新臺幣二千四百億元,每年編列新臺幣四百億元為原則,若有不足,總額及分年預算均得依實需增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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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為建立長期、穩定之無人載具產業發展及國防建設機制,持續推動無人載具產業發展、強化國防自主能量、建構安全可信任之供應鏈體系及提升國際競爭力,中央政府應循年度預算程序,連續六年,編列總額新臺幣二千四百億元,每年編列新臺幣四百億元為原則,若有不足,總額及分年預算均得依實需增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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