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9.11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涉及國防軍用採購事項,為國防部。
- 本條例涉及國防採購、研發補助、關鍵技術進口、資安審查及測試場域劃設等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主管機關共同辦理。
-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人載具:指操作或運行不須人員乘載於機具本體,得以遙控、自主控制或其他方式運作於空中、水面、水下、地面或其他環境之設備;其用途包括巡檢、運輸、監偵、目獲、攻擊、後勤、通信中繼、電子作戰、誘餌、掃雷、布雷或其他任務。 二、軍用商規無人載具:指以商用規格之零組件為基礎,經適應性改良,使其性能符合軍事任務及作戰環境需求之無人載具。 三、軍民共用測試場域:指由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與產業界共同設置,供軍方及民間業者共同使用之無人載具飛控、航控及作戰模擬測試場域。 四、國產化比例:指無人載具於設計、製造、組裝及關鍵零組件供應過程中,源自國內廠商之產值比例。 五、可信任供應鏈:指無人載具系統及其關鍵零組件、原料,其來源、供應及資安管理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要求,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可信任供應鏈分級認證制度。 六、無人載具業者: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實質從事無人載具、關鍵零組件、系統整合、軟體、韌體、資料鏈、資通安全、檢測驗證、維修服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關鍵業務,且符合一定營業收入、研究發展支出、技術能力、國產化或可信任供應鏈要求之業者;不包括以純代理、純進口、純組裝、轉售或單純承攬政府標案為主要業務者。
- 前項第六款無人載具業者符合一定營業收入、研究發展支出、技術能力、國產化或可信任供應鏈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 無人載具防衛體系之規劃,應遵循分布式韌性原則,避免集中部署或集中生產。
- 公部門使用無人載具應符合平戰轉換功能,契約應落實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明定禁止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參與、採購執行團隊不得為陸、港、澳籍人士之規範,以避免危害國家安全之資通訊產品滲入,並儘速達成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全可信任供應鏈目標。
- 主管機關每年對無人載具相關預算之效益進行評估,評估內容應包含: 一、無人載具採購預算之本土產業產值效果。 二、創造之科技就業機會數量及薪資水準。 三、衍生之民用商業化應用及外銷產值。
- 評估報告應送立法院備查,並得應邀列席報告。
- 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戰略特別委員會),統籌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無人載具產業政策,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審議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及重大政策事項;遇有重大事件,得召開臨時會議。戰略特別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行政院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出席委員、案由、議程、決議內容。
- 戰略特別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國防部、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機關首長兼任,及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薦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 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 戰略特別委員會幕僚作業,由經濟部辦理;其組成、任務及運作方式,由行政院定之。
- 經濟部應會同相關機關,規劃無人載具所需之頻譜資源、資料鏈通訊、遠端識別及反制測試所需之電波資源。必要時,得建立試驗頻率及專用頻率核配機制。
- 國防部應會同相關機關,依作戰需求建構軍用無人載具所需之衛星通訊、資料鏈、專用網路、電磁頻譜及其他關鍵通訊基礎設施,以提升無人載具之自主、安全、抗干擾及持續作戰能力。
- 經濟部應以下列方式支持我國製無人載具及相關系統之出口: 一、國際市場預測與開拓。 二、蒐整國際應用資料供部會參考。 三、協助產業聯盟爭取國際市場商機。 四、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法令提供必要之租稅、融資及投資協助。 五、盤點公務部門共同非軍用採購需求。 六、捐(補)助。 七、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八、優先採購。 九、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 前項第五款公務部門於盤點非軍用採購需求時,應載明採購之產品、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產品之具體名稱、數量、預算金額、全壽期維持成本及預計執行年度。
- 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 經濟部應會同外交部、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標準檢驗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助無人載具產業掌握國際標準、出口管制、最終用途、產品安全、資安認證及市場准入規範。
- 經濟部應建立無人載具產業資料庫,定期蒐集、彙整及公布下列資訊: 一、產業鏈業者、產品類型及主要應用領域。 二、關鍵零組件、系統整合、檢測驗證及維修服務能量。 三、關鍵技術自主發展、技術成熟度、量產準備度及驗證能力。 四、資安驗證、可信任供應鏈檢驗、國際認證及標準接軌情形。 五、測試場域、測試走廊、試飛案件及相關安全資料統計。 六、公務用途無人載具之使用類型及安全管理情形。 七、無人載具共同規格、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監督及維修服務情形。 八、人才供需、訓練及證照情形。 九、出口市場、國際合作及互通性標準情形。
- 前項資料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個人資料、資通安全或執法安全者,應依相關法律保密或去識別化後公布。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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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全文共 24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9.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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