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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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經濟部應建立無人載具產業資料庫,定期蒐集、彙整及公布下列資訊: 一、產業鏈業者、產品類型及主要應用領域。 二、關鍵零組件、系統整合、檢測驗證及維修服務能量。 三、關鍵技術自主發展、技術成熟度、量產準備度及驗證能力。 四、資安驗證、可信任供應鏈檢驗、國際認證及標準接軌情形。 五、測試場域、測試走廊、試飛案件及相關安全資料統計。 六、公務用途無人載具之使用類型及安全管理情形。 七、無人載具共同規格、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監督及維修服務情形。 八、人才供需、訓練及證照情形。 九、出口市場、國際合作及互通性標準情形。
- 2.前項資料涉及國家機密、營業秘密、個人資料、資通安全或執法安全者,應依相關法律保密或去識別化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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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