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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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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防部應優先採購、整合和訓練使用我國製造低成本、高性能無人載具。
  2. 2.國防部應依作戰需求及科技發展,採購於航渡及泊地登陸階段具優勢之攻擊型及監偵型無人載具,包括行政院核定之國軍濱海監偵型無人機、濱海攻擊型無人機及小型自殺無人艇等三項裝備。
  3. 3.國防部應定期檢討作戰需求及科技發展趨勢,優先推動自主飛行、群飛協同、抗干擾導航、模組化設計及快速量產能力之建置。
  4. 4.國防部應每月更新可信任供應鏈及關鍵零組件認證清單。

立法沿革 1 版

  • 核定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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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第 17 條規定:「國防部應優先採購、整合和訓練使用我國製造低成本、高性能無人載具。國防部應依作戰需求及科技發展,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第 1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