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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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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及其共通品項,屬規格共通、需求重複且適合集中採購者,應由主管採購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規定,以共同供應契約或其他集中採購方式辦理;其共同規格、安全基準、資安要求、可信任供應鏈檢驗項目及維修服務條件,應會同經濟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立法沿革 1 版

  • 適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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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規定:「無人載具及其共通品項,屬規格共通、需求重複且適合集中採購者,應由主管採購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依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