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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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人載具及其共通品項,屬規格共通、需求重複且適合集中採購者,應由主管採購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規定,以共同供應契約或其他集中採購方式辦理;其共同規格、安全基準、資安要求、可信任供應鏈檢驗項目及維修服務條件,應會同經濟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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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無人載具及其共通品項,屬規格共通、需求重複且適合集中採購者,應由主管採購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依政府採購法及共同供應契約相關規定,以共同供應契約或其他集中採購方式辦理;其共同規格、安全基準、資安要求、可信任供應鏈檢驗項目及維修服務條件,應會同經濟部及相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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