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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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應依據交通部統籌辦理之無人載具測試場域相關計畫,加速整合測試場域之整備及管理,並會同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規劃至少三處軍民共用測試場域,供軍方及民間業者進行無人載具之飛控、航控、抗干擾及作戰模擬測試,以優化國內無人載具測試場域,提升我國無人載具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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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管機關應依據交通部統籌辦理之無人載具測試場域相關計畫,加速整合測試場域之整備及管理,並會同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規劃至少三處軍民共用測試場域,供軍方及民間業者進行無人載具之飛控、航控、抗干擾及作戰模擬測試,以優化國內無人載具測試場域,提升我國無人載具產業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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