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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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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無人載具防衛體系之規劃,應遵循分布式韌性原則,避免集中部署或集中生產。
  2. 2.公部門使用無人載具應符合平戰轉換功能,契約應落實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明定禁止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參與、採購執行團隊不得為陸、港、澳籍人士之規範,以避免危害國家安全之資通訊產品滲入,並儘速達成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全可信任供應鏈目標。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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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第 6 條規定:「無人載具防衛體系之規劃,應遵循分布式韌性原則,避免集中部署或集中生產。公部門使用無人載具應符合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