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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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無人載具防衛體系之規劃,應遵循分布式韌性原則,避免集中部署或集中生產。
- 2.公部門使用無人載具應符合平戰轉換功能,契約應落實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明定禁止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參與、採購執行團隊不得為陸、港、澳籍人士之規範,以避免危害國家安全之資通訊產品滲入,並儘速達成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全可信任供應鏈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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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