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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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人載具:指操作或運行不須人員乘載於機具本體,得以遙控、自主控制或其他方式運作於空中、水面、水下、地面或其他環境之設備;其用途包括巡檢、運輸、監偵、目獲、攻擊、後勤、通信中繼、電子作戰、誘餌、掃雷、布雷或其他任務。 二、軍用商規無人載具:指以商用規格之零組件為基礎,經適應性改良,使其性能符合軍事任務及作戰環境需求之無人載具。 三、軍民共用測試場域:指由主管機關會同地方政府與產業界共同設置,供軍方及民間業者共同使用之無人載具飛控、航控及作戰模擬測試場域。 四、國產化比例:指無人載具於設計、製造、組裝及關鍵零組件供應過程中,源自國內廠商之產值比例。 五、可信任供應鏈:指無人載具系統及其關鍵零組件、原料,其來源、供應及資安管理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之安全要求,並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可信任供應鏈分級認證制度。 六、無人載具業者: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實質從事無人載具、關鍵零組件、系統整合、軟體、韌體、資料鏈、資通安全、檢測驗證、維修服務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關鍵業務,且符合一定營業收入、研究發展支出、技術能力、國產化或可信任供應鏈要求之業者;不包括以純代理、純進口、純組裝、轉售或單純承攬政府標案為主要業務者。
- 2.前項第六款無人載具業者符合一定營業收入、研究發展支出、技術能力、國產化或可信任供應鏈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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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