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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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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無人載具採購案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主管機關應於決標後三十日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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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規定:「單一無人載具採購案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主管機關應於決標後三十日內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第 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