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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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以下簡稱戰略特別委員會),統籌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無人載具產業政策,每半年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審議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及重大政策事項;遇有重大事件,得召開臨時會議。戰略特別委員會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行政院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會議次別、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出席委員、案由、議程、決議內容。
- 2.戰略特別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副院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經濟部、國防部、交通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數位發展部機關首長兼任,及由中央主管機關就立法院各黨團推薦之學者、專家遴聘之。
- 3.前項遴聘之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聘期內因故改聘者,其聘期至原聘委員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 4.戰略特別委員會幕僚作業,由經濟部辦理;其組成、任務及運作方式,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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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