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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15.09.30 訂定) 第 5 條

  1. 1.強制接管營運期間,強制接管營運項目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接管人支配管理。
  2. 2.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所需下列費用,在營運收入內支應,不足部分,主辦機關得予以補助: 一、接管人指派、委任或僱用人員之薪資、報酬。 二、強制接管營運所增置或更換必要設備之費用。 三、其他強制接管營運所採取必要處置之費用。
  3. 3.營運收入有賸餘者,除強制接管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交由主辦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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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期間名詞
  • 予以名詞
  • 報酬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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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15.09.30 訂定)第 5 條規定:「強制接管營運期間,強制接管營運項目之營運收入及支出,由接管人支配管理。接管人執行強制接管營運所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