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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15.09.30 訂定) 第 6 條

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被接管人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營運其一部者,就該強制接管營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營運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被接管人與接管人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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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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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間參與運動設施接管營運辦法(115.09.30 訂定)第 6 條規定:「主辦機關中止或停止被接管人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營運其一部者,就該強制接管營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