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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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中醫醫療業務之執行、推廣及臨床研究。 二、中醫診療儀器及軟體之研發。 三、中醫基礎醫學之研究。 四、中藥製程、製劑、藥理、檢驗之研究。 五、藥用植物種植研究及教育之推廣。 六、中醫藥典籍、文物之典藏、研究及教育推廣。 七、國內外中醫藥科技研究合作及科技專業人才培訓。 八、中醫藥研發產品銷售、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 九、其他與中醫相關之事項。
- 2.本院依前項任務之需要,得附設相關機構及場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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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