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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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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中醫醫療業務之執行、推廣及臨床研究。 二、中醫診療儀器及軟體之研發。 三、中醫基礎醫學之研究。 四、中藥製程、製劑、藥理、檢驗之研究。 五、藥用植物種植研究及教育之推廣。 六、中醫藥典籍、文物之典藏、研究及教育推廣。 七、國內外中醫藥科技研究合作及科技專業人才培訓。 八、中醫藥研發產品銷售、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 九、其他與中醫相關之事項。
  2. 2.本院依前項任務之需要,得附設相關機構及場館。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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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 條規定:「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中醫醫療業務之執行、推廣及臨床研究。 二、中醫診療儀器及軟體之研發。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