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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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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職,支領加發給與者,不適用本條例有關加發慰助金或月支報酬之規定。

立法沿革 1 版

  • 業名詞
  • 法令名詞
  • 資遣名詞
  • 適名詞
  • 報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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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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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9 條規定:「曾配合機關(構)、學校業務調整而精簡、整併、改隸、改制或裁撤,依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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