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2 條
- 法規代碼
- L0000101
- 本條制定
- 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依第 4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種類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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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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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條例施行前衛生福利部國家中醫藥研究所(以下簡稱原機關)現有編制內依公務人員相關任用法律任用人員,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院繼續任用者(以下簡稱繼續任用人員),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任用、服務、懲戒、考績、訓練進修、俸給、保險、保障、結社、退休、資遣、撫卹、福利及其他權益事項,均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但不能依原適用之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之事項,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另定辦法行之。
- 2.前項繼續任用人員中,人事及主計人員之管理,與其他公務人員同。
- 3.前二項人員得依改制前原適用之組織法規,於首長以外之職務範圍內,依規定辦理陞遷及銓敘審定。
- 4.第一項及第二項人員,得隨時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後,擔任本院職務,不加發七個月俸給總額慰助金,並改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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