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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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機關現有依工友管理要點進用之技工,不願隨同移轉本院者,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餉給總額慰助金。但已達屆齡退休之人員,依其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之。
- 2.前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退撫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同條所定金額時,應由再任機關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餉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監督機關。
- 3.前二項所稱餉給總額慰助金,指退休、資遣當月所支本(年功)餉及專業加給。
- 4.原機關現有之技工於機關改制之日隨同移轉本院者,應於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休、資遣法令辦理退休、資遣,不加發七個月餉給總額慰助金,並改依本院人事管理規章進用。
立法沿革 1 版
- 適名詞
- 資遣名詞
- 法令名詞
- 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 77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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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