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25 條
- 法規代碼
- L0000101
- 本條制定
- 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依第 4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種類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 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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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格式
-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第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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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院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應將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提交董事會審議,並經全體監事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並送審計機關。
- 2.前項決算報告,審計機關得審計之;審計結果,得送監督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為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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