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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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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
  2. 2.違反前項規定致本院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對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3. 3.第一項人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者,除依該法規定處罰外,監督機關並得為適當之處置;其處置之規定,由監督機關定之。
  4. 4.董事、監事及院長相互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5. 5.董事、監事及院長之配偶或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院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
  6. 6.董事長及院長不得進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擔任本院職務。

立法沿革 1 版

  • 關係人名詞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法規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適名詞
  • 係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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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4 條規定:「董事、監事、院長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