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12 條
- 法規代碼
- L0000101
- 本條制定
- 狀態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五年九月三十日制定公布全文 46 條,依第 46 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 種類
-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 官方原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 引用格式
-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第12條
快速跳轉
- 1.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 2.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款之決議,應由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並經董事總人數過半數之同意(以下簡稱特別決議)。
回 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資料來源與編輯方針
- 資料來源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編輯方針
- 本站方法論與資料更新原則
- AI 解說
- 編輯整理重點 · 非條文原文 AI 解說由模型依條文原文生成並經查核流程覆核,僅供理解;法律效力以官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