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憲法法庭

釋字第708號【受驅逐出國外國人之收容案】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2 年 02 月 05 日

解釋爭點

解釋文

滿

理由書

使使 使使使 滿滿 使                   

事實摘要

708 () ()9799(96.12.26)3811290()PURWATI 979921451 90100.1.5100000582399629102.3.1110200426469962999112690240

附件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最新筆記
wei1217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解釋爭點 外國人受驅逐前由移民署為暫時收容,未有即時司法救濟;又逾越暫時收容期間之收容,非由法院審查決定,均違憲? (一)據此規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下稱入出國及移民署)得以行政處分收容外國人。 (二)惟基於上述憲法意旨,為落實即時有效之保障功能,對上述處分仍應賦予受暫時收容之外國人有立即聲請法院審查決定之救濟機會,倘受收容人於暫時收容期間內,對於暫時收容處分表示不服,或要求由法院審查決定是否予以收容,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即於二十四小時內將受收容人移送法院迅速裁定是否予以收容。 (三)且於處分或裁定收容之後,亦應即以受收容之外國人可理解之語言及書面,告知其處分收容之原因、法律依據及不服處分之司法救濟途徑,並通知其指定之在臺親友或其原籍國駐華使領館或授權機關,俾受收容人善用上述救濟程序,得即時有效維護其權益,方符上開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四)又人身自由係基本人權,為人類一切自由、權利之根本,任何人不分國籍均應受保障,此為現代法治國家共同之準則。故我國憲法第八條關於人身自由之保障亦應及於外國人,使與本國人同受保障。 重點:暫予收容為行政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