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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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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55號

111年憲裁字第5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3674號聲請人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粘秀源、王玫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3674號
聲請人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粘秀源、王玫玲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455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之立法意旨,乃在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終結訴訟而減省法院之勞費。就此目的而言,本件原因案件雖非聲請人撤回上訴,而係聲請人之對造,即第一審原告撤回起訴之情形,然其減省法院勞費之程度,實無二致。從而,系爭規定不包含此種情形,致聲請人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三分之二之權利遭受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核其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有何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以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平等權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原分案號

會台字第13674號

聲請人

長群鋼模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粘秀源、王玫玲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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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5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2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