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0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憲裁字第134號
111年憲裁字第134號
- 公布日期
- 111 年 04 月 0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141號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一、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法庭見解: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其餘聲請駁回。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一、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2號、109年度羅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4號、110年度救字第787號裁定,及其分別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等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民事判例,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暨選任訴訟代理人。二、聲請暫時處分。
主文
本件聲請關於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均不受理。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19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抗字第2號、109年度羅國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度救字第1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監簡上字第4號、110年度救字第787號裁定(下合稱確定終局裁定),及其分別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等規定(下合稱系爭規定)、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聲字第18號判例、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民事判例(下合稱系爭判例),有違反憲法第15條生存權及第16條訴訟權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並聲請定暫時處分以保全證據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意旨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系爭規定與系爭判例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就裁判憲法審查及法規範憲法審查而言,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四、本件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另憲法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本件聲請並未行言詞辯論,自不生為聲請人選任訴訟代理人之問題,就此部分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5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6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141號
聲請人
謝清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1年憲裁字第13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0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