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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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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295號

111年憲裁字第295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8號聲請人 陳威秀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1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8號
聲請人
陳威秀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0號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0號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憲法第16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憲法第11條規定之大學自治,依憲法第162條規定,不得凌駕法律之上,全國公私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須受國家之監督。聲請人所屬中國醫藥大學,惡意不核發助學金,並造成聲請人受退學處分。聲請人提起爭訟,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50號確定終局裁定(聲請書誤植為判決),又認為案件係屬民事糾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及憲法第162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將案件移送民事法院審理。顯見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已違反憲法誠實信用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受憲法保障之申訴權、訴訟權、行政契約自由、學習自由權及名譽權,牴觸憲法第11條、第16條、第22條及第162條規定,爰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規定,聲請將確定終局裁定廢棄發回,並宣告系爭規定違憲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惟聲請案件須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始受理之;審查庭就承辦大法官分受之聲請案件,得以一致決為不受理之裁定,並應附理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第61條第1項及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難謂確定終局裁定及系爭規定有何違反前揭憲法規定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8號

聲請人

陳威秀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憲法第162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29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65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