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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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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310號

111年憲裁字第310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2號聲請人 林榮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2號
聲請人
林榮華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24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認聲請人將要保人由聲請人變更為其子,以及代墊其子成年後就讀大學期間之生活費、住宿費及學雜費等行為均非贈與,剝奪人民之財產權與其他自由權利,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2條規定,爰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裁判憲法審查及統一見解等語。

2二、關於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部分:

3(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前述聲請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4(二)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與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尚有未合。

5三、關於聲請統一見解部分:

6(一)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規範所表示之見解,認與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規範已表示之見解有異,得聲請憲法法庭為統一見解之判決;上開聲請之聲請書,應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分別為憲法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85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

7(二)核此部分聲請意旨所陳,並未敘明有何不同審判權終審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所表示之見解有如何之歧異及其具體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此部分聲請與上述規定要件不合。

8四、綜上,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之要件均有未合,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9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10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82號

聲請人

林榮華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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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憲法訴訟法第84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31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16 字 · 1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