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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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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243號

111年憲裁字第124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6號聲請人 廖麗綢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6號
聲請人
廖麗綢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及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110年度聲再字第2…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及聲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第27號及第59號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依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反中華民國109年6月28日修正前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10條及第10條之1規定,有違程序正義;確定終局判決適用109年6月28日修正前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規定違憲,牴觸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第15條保障工作權及第23條等規定。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再字第21號、第27號及第59號民事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項規定違憲,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規定。聲請裁判憲法審查,請求宣告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違憲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之裁判憲法審查案件,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該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憲訴法明定不得聲請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92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5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就確定終局判決部分,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次查,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於憲訴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5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66號

聲請人

廖麗綢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24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08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