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2 分鐘讀完・全文 754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11年憲裁字第1247號

111年憲裁字第1247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42號聲請人 施吟青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8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42號
聲請人
施吟青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規定,主張索尼國際有限公司並非特定訴訟標的中具有訴訟能力之當事人,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仍以其為具有實施訴訟權能之法人而為判決,已違反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不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訴訟權,而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2二、按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繫屬而尚未終結之案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但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0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案係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由司法院收文,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之。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第1507次、第1517次及第1528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仍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二字第42號

聲請人

施吟青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90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247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54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