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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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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憲裁字第1533號

111年憲裁字第1533號

裁定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5號聲請人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1 年 09 月 27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5號
聲請人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1、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一)第5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隱匿對被上訴人不利且足生影響本案判決結果之直接重要證據,故意不予審酌之,及判決理由前後矛盾,有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項第6款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之情事。2、系爭判決一竄改經認證證明真正之美國聯邦通訊傳播委員會公文書之内容,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265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竟不予審酌系爭判決一違法情事,駁回聲請人上訴,系爭判決一及二違背論理、經驗、證據等法則,及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79條及第356條等法規顯有錯誤之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於訴訟法院程序上之平等權及法院應公平審判之基本權,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前項聲請,應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2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經查,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提出聲請,於系爭判決二送達後6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故聲請人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次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二以上訴無理由駁回,本件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

4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屬聲請人對確定終局判決所為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明誠

6大法官大法官 張瓊文 蔡宗珍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525號

聲請人

泰國商創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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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1年憲裁字第1533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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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0 字 · 8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