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296號
112年審裁字第296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2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493號
- 聲請人
- 張曹明珠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6款之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且已於上訴理由清楚說明原審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符合上訴第三審之法定程式要件,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0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定竟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及第470條第2項第3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駁回聲請人之上訴,顯已違反司法院釋字第416號及第439號解釋意旨,並牴觸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又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明前開民事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493號
聲請人
張曹明珠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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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296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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