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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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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審裁字第525號

112年審裁字第525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0號聲請人 王全中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02 月 08 日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0號
聲請人
王全中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38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限縮民事訴訟法第83條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因撤回其訴致訴訟「全部」繫屬消滅而不及於部分撤回上訴之情形,有違憲法第15條、第16條及第80條規定;另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下稱系爭規定一)及第89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二),亦屬違憲。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查系爭規定二未經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之客體。至就聲請意旨其餘所陳,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其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一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吳陳鐶

5大法官大法官 黃昭元 呂太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60號

聲請人

王全中

意見書與附件

裁定本文即本頁上方全文(含逐段 ¶ 錨點),可由此直跳。

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2年審裁字第525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99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