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72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2 月 0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民事裁定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且所適用之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注意事項,逕行排斥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一一六七號判例等,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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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民事裁定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且所適用之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注意事項,逕行排斥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 條第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一一六七號判例等,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民事裁定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且所適用之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注意事項,逕行排斥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一一六七號判例等,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三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再行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如何違背憲法之處。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6次會議
聲請人
張○凡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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