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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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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395號

解釋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聲請人 張○凡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6 年 11 月 1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張○凡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注意事項,逕行排斥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一一六七號判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注意事項,逕行排斥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一一六七號判例;其認上開裁定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與第五項,違背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並認該民事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一三二號民事裁定所適用之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注意事項,逕行排斥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及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一一六七號判例;其認上開裁定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與第五項,違背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與第二十三條並認該民事裁定違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聲請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1. 辦理發還被告刑事保證金注意事項係司法院所頒布之行政命令,於規範位階上低於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此該注意事項牴觸強制執行法應為無效;2.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第四項與第五項對於再抗告之限制並不必要,業已剝奪聲請人受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再抗告訴訟權;3.該注意事項係司法院所頒布之行政命令,其應僅適用於刑事訴訟程序而不包括民事執行程序,故該確定終局裁定不適用強制執行法之規定而適用注意事項,侵害憲法所保障之平等權與財產權。核其所陳,聲請人係以個人主觀見解,對確定終局裁定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就該等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上開注意事項與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本件聲請憲法解釋既已作成不受理之決定,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313次會議

聲請人

張○凡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6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