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規定,牴觸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六六號民事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八條規定,牴觸強制執行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二項及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等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要非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致其訴訟權及財產權於客觀上受有如何之侵害。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20次會議
聲請人
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