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1289號
112年審裁字第1289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5 月 27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4220號
- 聲請人
- 林月娥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及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 (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保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3三、經綜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部分,聲請人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裁判憲法審查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均難謂已敘明系爭裁定違憲之情形及聲請判決之理由。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一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許宗力
¶5大法官大法官 林俊益 黃瑞明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4220號
聲請人
林月娥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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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1289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27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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