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938號
112年審裁字第938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4 月 02 日
- 原分案號
- 111年度憲民字第3692號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錯誤解釋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而有違反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等疑義,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2二、按憲法訴訟法明定不得聲請之事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按聲請人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者,不得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92條第1項定有明文。
¶3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其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係109年6月30日作成並確定,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依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蔡烱燉
¶5大法官大法官 許志雄 謝銘洋
原分案號
111年度憲民字第3692號
聲請人
彭鈺龍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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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938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02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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