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2年審裁字第890號
112年審裁字第890號
- 公布日期
- 112 年 03 月 26 日
- 原分案號
- 112年度憲民字第277號
- 聲請人
- 陳文德、陳金德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為土地徵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土地徵收再審事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聲再字第337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0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就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訴訟程序,針對該「終結」之認定,未包括聲請法官迴避事件之聲請再審程序,有牴觸憲法第16條、第80條及法律明確性原則等疑義,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者,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認聲請人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之法律見解及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
¶4四、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要件未符,爰依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虹霞
¶6大法官大法官 詹森林 楊惠欽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277號
聲請人
陳文德、陳金德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2年審裁字第89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26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