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突襲性地採用與案件待證事實無關之事項,作成不利聲請人之判決結果,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讓聲請人為完全適當之辯論,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防禦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職權認定之事實及訴訟指揮之過程有所指摘,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3號
聲請人
李駿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