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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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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審裁字第24號

113年審裁字第24號

裁定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3號聲請人 李駿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3號
聲請人
李駿逸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突襲性地採用與案件待證事實無關之事項,作成不利聲請人之判決結果,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讓聲請人為完全適當之辯論,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防禦權,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且其情形不可以補正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法院職權認定之事實及訴訟指揮之過程有所指摘,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確定終局判決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4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黃瑞明

5大法官大法官 謝銘洋 蔡彩貞

原分案號

112年度憲民字第1113號

聲請人

李駿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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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憲法訴訟法第59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1. 113年審裁字第2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446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