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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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憲裁字第70號
114年憲裁字第70號
- 公布日期
- 114 年 07 月 03 日
- 原分案號
- 114年度憲民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李林美玉等8人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之理由及下述見解,有違憲疑義,爰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書。其聲請意旨略以:1、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認「命為意思表示之確定判決有民法第144條(聲請人誤植為第114條)關於時效消滅適用」、「確定判決命債務人為移轉不動產之意思表示後,權利人仍須辦理分割登記及所有權登記,始能取得各部分土地之所有權」之見解,違反憲法第15條關於人民財產權之保障;2、認定不同法院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以裁定更正其他法院之判決,違反憲法第16條關於人民訴訟權之保障;3、並認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三項部分,對造得提起「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之訴,違反憲法關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保障及憲法第15條關於財產權之保障等語。核其意旨,聲請人應係就系爭確定終局判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以此審理。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其聲請應自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送達後翌日起之6個月不變期間內為之;聲請不合法或顯無理由者,憲法法庭應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及第3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解釋及適用法律,有誤認或忽略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規定立法理由參照),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是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如非針對確定終局裁判就法律之解釋、適用悖離憲法基本權利與憲法價值,而僅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者,即難謂合於聲請裁判憲法審查之法定要件。
¶3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單純爭執法院認事用法所持見解,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不法之侵害,及就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確定終局判決就法律之解釋、適用,究有如何誤認或忽略其基本權利之重要意義,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是本件聲請與上開憲法訴訟法規定所定要件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4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5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朱富美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59號
聲請人
李林美玉等8人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官方 PDF 全文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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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4年憲裁字第70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03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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