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115年審裁字第974號
115年審裁字第974號
- 公布日期
- 115 年 05 月 21 日
- 原分案號
- 115年度憲民字第576號
- 聲請人
- 劉永曾
編輯整理・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本案爭點: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法庭見解:本件不受理。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1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勞上更㈠字第2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關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62條及第63條規定所持見解,不當將事業單位之責任範圍限縮於事業登記之經常業務,致大型企業得利用承攬契約,規避職業災害補償之連帶責任,牴觸憲法第153條規定保護勞工之意旨,爰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2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亦為憲訴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所明定。
¶3三、經查:
¶4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經系爭判決以上訴一部有理由而部分廢棄原判決,進而就廢棄部分自為判決,並認其餘上訴及擴張之訴為無理由而均予以駁回後,聲請人就系爭判決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則系爭判決尚非憲訴法第59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爰依同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5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6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576號
聲請人
劉永曾
意見書與附件
司法院・憲法法庭卷內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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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 115年審裁字第974號裁定由憲法法庭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21 日作成,主文與理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引用以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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