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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審裁字第1158號

公布日期
115 年 06 月 30 日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409號
聲請人
李姸瑩

案由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這樣判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為何

理由

大法官為什麼這樣判?以下是判決理由全文。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一)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修正前之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下稱系爭辦法),剝奪94年7月1日後新僱用員工而嗣後已離職者之退休金權利;108年8月30日修正後之同辦法第2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剝奪94年7月1日後新僱用員工且於108年8月30日前離職或任職未滿5年而離職者之退休金權利;系爭辦法及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15條財產權工作權保障、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第153條保護勞工基本國策、第172條法律優位原則。(二)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上字第4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55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因適用前開違憲法規範,構成裁判違憲,應受違憲宣告。爰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定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係賦予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認確定終局裁判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時,得聲請憲法法庭就該確定終局裁判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又人民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應以聲請書記載聲請判決之理由及聲請人對本案所持之法律見解;而聲請書未表明聲請裁判之理由者,毋庸命其補正,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復分別為憲訴法第60條第6款及第15條第3項所明定;且憲訴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之立法理由揭明:「聲請判決之理由乃訴訟程序進行之關鍵事項,聲請人就聲請憲法法庭為判決之理由,……有於聲請書具體敘明之義務……。」故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聲請書,若未具體敘明裁判及法規範有如何違憲之理由,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憲法法庭審查庭得毋庸命補正,逕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三、經查: (一)系爭判決係以:聲請人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電公司)任職之身分屬派用人員,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84條規定,有關退休事項應適用公務員法令即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非屬適用勞基法之勞工,即非勞工退休金條例(下稱勞退條例)適用對象,且尚未符合退休條件;台電公司並未剝奪聲請人退休金權利及免除支付退休金之雇主義務等理由,而認聲請人依勞退條例第31條及民法第179條規定之請求均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不服,復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以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 (二)核聲請意旨所陳,聲請人無非以其主觀見解,泛言系爭辦法、系爭規定、系爭判決及系爭裁定違憲,尚難認對於系爭辦法及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以及系爭判決與系爭裁定就其據為裁判基礎之法律之解釋、適用,有如何之誤認或忽略相關基本權利重要意義與關聯性,或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之憲法價值等牴觸憲法之情形,已予以具體敘明,核均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爰依同法第15條第3項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憲法法庭第三審查庭  審判長 大法官 楊惠欽 大法官大法官 陳忠五 尤伯祥

案件檔案

原分案號

115年度憲民字第409號

聲請人

李姸瑩

附件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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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395 字 · 6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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