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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憲法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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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

裁定日期 115 年 09 月 16 日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聲請人 社團法人台灣光寰協會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15 年 09 月 16 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
聲請人
社團法人台灣光寰協會
編輯整理重點 · 非裁定原文本裁定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聲請人聲請就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法庭見解: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30日前,就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聲請案,依法另委任代理人,並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裁定原文為準。

案由

聲請人聲請就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聲請案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

主文

聲請人得於中華民國115年10月30日前,就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聲請案,依法另委任代理人,並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

理由

1一、按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認其與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有關聯性,應以書面敘明關聯性,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於所定期間內提出具參考價值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其依裁定許可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時,應依法委任代理人,憲法訴訟法第20條第1項至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前開聲請許可,除另經憲法法庭公告者外,應於憲法法庭公開該案件聲請書後二個月內為之;合併數宗聲請案件而為審理者,該期間自最後合併審理案件之聲請書公開之日起,重行起算,此觀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即明。

2二、查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聲請案最後合併審理案件為115年度憲民字第816號聲請案,聲請人於該併案115年6月18日公開聲請書後二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並已敘明其與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聲請案之關聯性,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其聲請就該案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應予許可。然關於委任代理人部分,鑒於法庭之友制度係允許當事人以外之人民、機關或團體,對憲法法庭審理之案件提出具客觀、中立之專業意見或資料,俾供審理之參考。本件聲請人之代表人同為115年度憲民字第816號聲請案之訴訟代理人,請另行委任合於資格之代理人後,依附件之指引,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於憲法法庭。爰裁定如主文。

3憲法法庭  審判長 大法官 謝銘洋

4大法官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蔡彩貞 陳忠五 尤伯祥

原分案號

114年度憲民字第1689號

聲請人

社團法人台灣光寰協會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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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到主文跳到理由

本裁定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訴訟法第20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0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