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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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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命中5
107年度憲二字第328號
108.05.31
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申請實物抵繳遺產稅而涉訟,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裁定禁止聲請人之一為其他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系爭規定限制以律師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釋字第746號【逾期繳納稅捐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案】
106.02.24大法官解釋
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參照),或申請實物抵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規定參照),而免於加徵滯納金。足見系爭規定一及二規定加徵之滯納金尚非顯然過苛,與目的之達成間具
會台字第8452號
99.10.08
保管之實物,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有關實物抵繳之規定,但系爭規定以「須屬被繼承人遺產」為要件,限制繼承人以非遺產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辦理實物抵繳遺產稅,增加納稅義務人繳稅方法
會台字第8391號
97.04.18
性稅捐,乃例外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設有實物抵繳之規定,明示實物抵繳係以現金繳納確有困難為前提要件;而以實物抵繳之目的,原在可期待其變為現金,使其結果與以現金繳納同(本院釋
釋字第343號
83.04.22大法官解釋
稅本應以現金繳納,必須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始得以實物抵繳。是以申請以實物抵繳,是否符合上開要件及其實物是否適於抵繳,自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予以調查核定。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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